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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使金融监管合理化

1998-11-06 来源:光明日报 冯昭奎 我有话说

加强金融监督并使之合理化,是日本正在实施的金融大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大改革之前,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每两三年实施一次的“检查”和“考查”。大藏省的“检查”与日本银行的“考查”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依照法律实施的检查,不仅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健全,而且注重揭发各种违反法令的事实;后者则是依照日本银行与在日本银行设有往来帐户的民间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的,在原《日本银行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考查”作出明确规定。

进入90年代以来,巨额不良债权的出现以及一连串金融机构破产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大藏省及日本银行对金融系统的监督功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不少专家指出,大藏省在执行监督功能之中所扮演的角度与其说是广大存款者及其他债权者的代言人,不如说是金融机构的现任经营者的保护人。而导致出现这种不正常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当局的高级官僚当中,很多人在退休后“下凡”到民间金融机构担任要职。这种官员“下凡”的惯例在实质上成为金融当局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交易,严重地影响了金融当局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因为官僚为了确保自己退休后的再就业机会,难以在执行监督任务之中尽职尽守,常常对经营上有问题、却能在将来退休后为自己提供“肥缺”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庇护,甚至发生各种舞弊行为。

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制度的稳定,恢复国民对金融业和金融行政的信任,日本政府根据金融制度调查会等的建议,决定将金融的检查、监督部门从大藏省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作为总理府直属局的“金融监督厅”。本来,对中央省厅的改组预定在2001年1月1日完成,但鉴于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对大藏省的机构改革提前到今年实施。金融监督厅从大藏省接管的工作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对证券交易等进行监视;对存款保险机构实施资金援助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其具体的监督手段包括:发给或吊销许可证;作出停业等行政处分;批准个别金融商品的经营;对破产金融机构是否适用存款保险进行认定等。此外,原属大藏省的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也转移到金融监督厅的属下。

然而,即使设立了金融监督厅,其监督功能也远非是万无一失的。为了弥补金融当局监督功能的不完全性,一个根本的办法就是要大力完善市场机制,为此,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彻底公开有关银行经营的信息,以便广大投资者主动参与对银行经营情况的监督,根据银行经营业绩的好坏来自主地决定投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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